确认生成签署合同

国 内 旅 游 合 同

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者:(甲方)等人;

旅行社:(乙方)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EB-CJ00029

第一条 订单详情

1、甲方人数为 人

请务必确保您的姓名、年龄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合外出旅游,如因甲方自身身体原因出现的状况,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请务必确保您:没有突发疾病及药物过敏史;非妊娠中妇女;没有身体残疾;不是精神病等健康受损患者;参团旅游证件有效期超过半年。

2、出行时间:,行程:天,出发地点:

3、旅游线路:,团费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

4、合同备注: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协议书

尊敬的客人(旅行者):

    您好!

感谢您选择了河北锦华国旅为您提供服务!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让您此次的行程开心、愉快!旅游是一种娱乐与风险并存的活动,常规情况每团只有一位导游负责全团人员的活动,无法像您的家人一样全面、随时地照顾您,工作中为了保证全团人员活动亦不便单独为您提供特殊的服务。所以,请您在出行前进行一次体检,征求医生的意见,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旅游点,安排旅行日程,并请尽量与家人同行。

如果您确认选择此次旅行,请您确认您的身体能够承担此次旅游的活动量,能够承受旅游过程中因各种外界自然反应(如长途跋涉、登山、长时间乘车、乘船、坐飞机,高原反应等)所带来的不适。如在旅游过程中您的身体出现任何因自然反应而带来的身体不适或疾病,以及因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我公司恕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1、如旅游者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注意使用说明及提示并量力而行,禁止跳水、戏水,游泳池旁边没有救生员时,建议不要下水游泳,如游泳依据自身身体状况注意安全,该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发生任何意外旅行社不负责。

    2、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旅行社建议尽量不参加高危险活动项目,如赛车、赛马、滑翔、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滑板、跳伞、蹦极、冲浪、攀岩、高速摩托艇、水上飞机、水上跳伞、高速游轮、漂流等项目。海(河、湖)边活动,因无法预测水下状况,为防止海啸、台风、海蜇、鲨鱼、溺水等意外的发生,旅行社不会组织游客参加游泳、潜水等水上或水下项目,如游客执意下水属于自主行为需根据自身情况仔细斟酌,不熟悉水性者,切勿独自下水;携带儿童的游客,参加此类活动应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切忌让他们独自活动。

3、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行选择的项目旅行社建议选择有资质的经营者,并遵守当地项目的规定穿着救生衣,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忌麻痹大意。身体状况不佳者,患有心脏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压、恐高症、腰椎不好、晕水、晕船者切忌从事水上、水下、高空活动。

以上项目活动属于游客与项目经营者另行达成协议,该协议与旅行社无关,如有意外发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孕妇参团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我司不接受妊娠中妇女参团旅游,如身孕周期不足24周又坚持报名参团的,孕妇须由配偶或直系家属陪同,在旅游合同中如实填写怀孕周期及身体健康状况,自行购买旅游救援险(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遵守《确认协议书》,由参团孕妇本人及其家属代表在《旅游合同》中分别签字确认。凡身孕周期超过24周以上的孕妇,不得参团。我司建议育龄女士参团前请检查自身状况,确保未受孕,适合参团,我司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同时,在旅行过程中,请您携带好家人的联系方式、自己病史等内容的卡片,以备不时之需。还应准备常用药物,如感冒、腹泻、止痛、防晕等之类的急救药,随身携带,以应急需。

如您认可以上事项,请在《旅游合同》中签字确认!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注:因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服务条件限制,原则上公司不接受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下小孩、孕妇或有各类行动不便、视听障碍的特殊人群单独参团,如以上特殊人群坚持参团,则必须先获得操作人员的认可,同时签此确认协议交操作员。如果是多位特殊人群一起参团,则每一位都必须签名!

旅游合同部分条款说明

尊敬的旅游者:

您好!感谢您选择河北锦华国旅的旅游产品!为了您办理参团手续和旅途的顺畅,特提前告知您以下信息,请您认真阅读、仔细了解,本说明将视为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

一、用餐的说明

团体旅游提供的是团队餐,如对餐饮有特殊要求(如素食等),请报名时向我司接待人员说明,我司根据旅游目的地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如无法满足旅游者(双方提前在合同约定的除外)要求,请谅解。

二、儿童价的特别说明

一般情况下,儿童价格不含火车票、酒店床位、景点门票、船票及缆车,具体以各线路报价说明为准。旅游期间如发生相关费用由旅游者在当地现付导游。关于儿童火车票价,按铁道部2010年新规定,身高1.2米至1.5米的小孩乘火车时,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票;超过1.5米的小孩购买全价票。由于铁路部门给旅行社的火车票均为团体票即成人票,成人票无任何优惠票,所以参加火车团的儿童,如身高在1.2-1.5米之间的儿童,如不需要成人票,监护人需自行到车站补票,但可能出现无座位情况。

三、防滞留保证金

1、根据一些国家的送签要求和出境社为旅游者承担的信誉担保责任,旅游者前往某些国家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防滞留保证金”。“防滞留保证金”必需在团队出发前向我司交付,如旅游者未在团队出发前付清“防滞留保证金”, 我司即视为旅游者自动放弃本次旅游及相关权利,并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收取相关退团费用。2、通常出境旅游线路必须缴纳“防滞留保证金”;免签或落地签旅游线路视情况而定。3、“防滞留保证金”缴纳额度通常为每人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个别旅游者视资料审核情况需缴纳额度高于二十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和提供固定资产凭证原件(房,车,有价证券等)。“防滞留保证金”收据将作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有效凭证,请妥善保存,否则后果自负。4、“防滞留保证金”退还时间:客人回国后我司即可办理退还保证金相关审批手续。 5、缴纳“防滞留保证金”形式有以下三种:* 现金:到我司财务部指定地点交款,退款则按约定时间以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退还;如领取退款时间变更请务必提前与我司联系,2个工作日以后方可领取退款;领取退款时请携带保证金收据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转帐支票:需在开行前说明会前一周缴纳,需保证在行前说明会之前款到帐;退款时以支票方式退还,需付款单位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必须盖有财务章),我司原开具的保证金收据无需退回。* 汇款:需在开行前说明会前一周缴纳,需保证在行前说明会之前款到帐;退款时将退回原汇款银行帐户。

四、关于签证和证件说明

1、旅游者需保证提供的签证材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我司有权拒收旅游者参团。签证办理过程中,使馆有权要求旅游者追加签证材料,请及时补充材料;如使馆要求旅游者前往办理相关签证手续,请予以配合,相关费用请自理。如因个人自身原因不能正常送签或被使馆拒签,旅游者承担有关签证、机票、酒店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凡旅游者自己办理签证、机票等事宜,应保证自备手续的有效性,如发生问题,责任由旅游者自负。2、持中国因私旅游护照以外旅行证件的旅游者,请自查出入中国国境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生问题,责任旅游者自负。3、如通过我司取得签证后由于旅游者的原因取消行程,我司有权注销旅游者的签证。4、请准备好有效的出境证件,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行的,相关业务损失责任由旅游者承担。

五、行程中的注意事项

1、我司将根据当时交通工具抵达时间、旅游目的地当日的交通状况或突发政治接待或临时整修、关闭等客观原因而对行程景点游览顺序进行调整。2、我司保留因前往城市或景区景点举办大型展会、赛事或活动,对酒店位置及入住城市先后顺序进行调整的权利,与旅游者有事先约定的除外。团费不含因前往城市或景区景点举办大型展会、赛事或活动而引起接待费用的临时升浮,以及航空公司临时调价所引起的票价上涨差额。3、旅游者在春节、黄金周或其他特殊时期的参团以及参加我司特别企划的旅游产品(如包机、专列等),旅游者一经确认参团后退团或变更,我司将视旅游者退团或变更时间的不同而收取业务损失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旅游者承担,但我司应尽全力将损失降到最低(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4、行程中未列明的、由旅游目的地另行推荐的自费项目,请旅游者自愿、慎重选择参加并注意安全,我司不承担此类自费项目引发的相关责任。5、我司提示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任何时候务必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游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发生任何问题请在第一时间咨询相关服务人员。我司将尽力协助旅游者处理。6、如有国内中转交通的旅游者,建议提前一天抵达出境口岸或机场,提前抵达的食宿等相关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因素而耽误约定集合时间或没能搭乘上国际航班,我司应协助并协调安排,但不承担损失及责任。7、旅游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外旅游期间,不得离团、不得脱团、不得邀请当地亲朋好友跟团或参团,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如需离团、脱团,须征得我司或委托出境社的书面同意。如有境外擅自离团、脱团或滞留不归的,我司或委托出境社有权将向其单位或家属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航班的特别说明

1、旅游团机票均为团队机票,报名时行程中所列航班信息均为参考信息,最终航班信息以《出团通知》为准。2、享受特殊折扣的团队机票中,儿童与婴儿机票需根据各航空公司规定执行。3、航空公司对婴儿、儿童、成人的界定如下:0-2周岁(不含)为婴儿;2-12周岁(不含)为儿童;12周岁(含)以上为成人。4、乘坐飞机的团队,乘机人至少须在飞机起飞前(国内航班90分钟)、(出境航班120分钟)抵达机场,且乘机人须自行检查是否携带好自己的有效乘机证件(护照和身份证原件),乘坐火车需于火车开动前60分钟抵达火车站。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约定的航班或火车发生临时延误或班次推迟甚至取消,我司将协助解决安排,但不承担损失及责任。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联络方式不准确、无法联络上、未及时抵达集散地)而未能赶上车、船、飞机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5、折扣较低的优惠机票或团体机票,航空公司一般要求我司在团队出签证之前就出票,并且规定出票以后无论任何原因(包括客人被使领馆拒签),都不予办理退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司将按实际损失扣除客人费用。

七、自由行线路及参团旅游自由活动期间的特别说明

旅游者参加自由行线路时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时在自由活动或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损失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定金的说明

1、旅游者支付定金后,我司将为旅游者保留该旅游线路的正式名额,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取消参团,定金不予退还。在定金无法弥补我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必须予以赔偿。如因不足成团人数或因不可归究于我司的其他因素导致团队不能如期成行,我司将不承担责任和损失,仅退还旅游者已付定金。2、旅游者需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交齐全部团款。如未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交齐全部团款,将视同于放弃参团,我司不再保留旅游者参团名额,定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我司超出定金部分的实际损失。  

九、报名信息的说明

1、旅游者需确认提供的参团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身体状况等信息),此信息作为办理乘机、入住酒店等手续时使用;如因旅游者提供的错误信息导致一切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60周岁以上老人及需要特殊照顾的旅游者报名参团,须有一名家属陪同,并在旅游合同中如实填写身体健康状况;如无家属陪同又坚持报名参团,必须填写《确认协议书》,声明旅游者自愿报名参团,无亲友陪同,身体状况良好。有些使馆要求70岁老人参团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如在我司启动(定)金系统后经检查发现该游客不符合签证要求,所产生的业务损失费由游客承担。3、旅游者若需同行者代为签约者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如没有填写,我司视同认可签约人或缴款人为其代理人。4、旅游者必须参加我司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请在出发前务必咨询我司接待人员。

十、旅游保险的说明

1、我司已依法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具体条款详见《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2、我司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其他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目前不同保险公司对70周岁左右的老人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有不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自行选择购买,旅行过程中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旅游者承担。

十一、关于购物的说明

1、购物属于自愿自理行为,旅游者请货比三家,我司不强迫旅游者购买任何旅游纪念品。2、如在我司安排的指定购物商店(DFS除外)中购买的物品发生纠纷,我司将尽力协助旅游者处理。3、如需退货,物品和包装必须完整,不能有损伤,不能影响物品的第二次销售并提供原始票据。4、如需退货,旅游者还需支付邮寄费,银联刷卡费、汇率差额、导游到购物店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旅游者代表签字: 旅行社盖章:
   
   
2025年04月25日
联系电话: 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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